2008年10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修奔驰花8.8万保险公司只认3.9万
法院判决按实际维修金额理赔
李欣

  杨某的奔驰车因单车事故出险,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一个月后才向他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而为了及早正常使用车辆,杨某已将奔驰车送修。令杨某吃惊的是,他修复奔驰车实际花费了8.8万余元,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按照确认书确认的维修金额3.9万元理赔,双方争议很大。杨某只得将保险公司告至上海市卢湾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金额8.8万余元理赔。日前,他的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据杨某称,2007年10月7日,他的一辆奔驰车因单车事故出险,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虽于次日派员至修理公司查勘定损,但迟迟未出具受理意见。直至同年11月9日,杨某才从保险公司处取到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保险公司确认维修金额为3.9万元。此时奔驰车已在维修,同年11月19日修复完毕,杨某实际支付了修理费8.8万余元。
  尽管多次协商,但双方对理赔金额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因此杨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维修金额支付保险理赔款8.8万余元。
  保险公司称,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是保险公司在经查勘、专业询价后出具的,而杨某对维修项目和费用也是认可的。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应按确认书所确定的维修项目及费用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修理。现杨某自行修理的项目及费用与双方确定的范围相去甚远,而杨某自行修理车辆亦未与保险公司联系。因此,超出确定范围的维修费用及项目,应由杨某自行负担。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坚持表示,只愿意按确认书确定的费用支付理赔款。
  法院查明,杨某的奔驰车的保险期间为2006年12月2日0时至2007年12月1日24时。
  2007年11月2日,杨某曾经向保险公司邮寄律师函,称保险公司虽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查勘,但迟迟未予定损,致车辆无法及时修理;杨某为尽快正常使用车辆,已委托维修公司进行修理。保险公司随后于2007年11月9日向杨某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杨某于11月14日致函保险公司对确认书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车辆理赔金额的确定是以杨某实际发生的维修金额为准,还是以保险公司核定的维修金额为准。首先,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前就事故车辆的维修金额进行过协商;而且,保险公司出具确认书时,事故车辆已经在维修。
  其次,杨某在收到上述确认书后即通过律师致函保险公司对具体内容提出了异议。杨某对实际发生的维修费提供了发票及维修项目清单,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杨某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及维修项目与本次保险事故无关或杨某故意不合理增加维修费用。因此,对于杨某要求按实际维修费用理赔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上海法治报》